2020東莞炒大益商家跑路事件已經(jīng)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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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東莞炒大益商家跑路事件已經(jīng)判決

去年年初,萬江石美茶葉市場心葉茶葉商行因上家資金斷裂“跑路”,無法對單導致東莞最大茶葉炒賣“暴雷”。由于涉及金額過億該事件引起茶行業(yè)高度關(guān)注。如今時隔整整一年多,該案件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終于出爐。

案件回顧:.上家跑路,下家“背鍋”損失過億。

據(jù)了解,東莞萬江石美茶葉市場心葉茶葉商行一直以來有從事,同時也幫有需求的茶友-起炒賣千羽孔雀、軒轅號等“網(wǎng)紅”普洱茶做投資。然而2020年1月,因行情波動,與是心葉茶葉商行有業(yè)務(wù)往來的上家譚某夫婦無法對單跑路,導致自己與下家客戶損失過億。于是心葉茶葉商行-紙訴狀將上家譚某、羅某夫婦告上法院。

損失金額、夫妻連帶清償惹爭議。

原告心葉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譚某向心葉商行交付茶葉實物或賠償損失4000000元;2、羅某(妻子)對譚某在本案中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譚某、羅某共同承擔。

被告譚某辯稱,心葉商行與自己確實存在茶葉交易行為。但對交付茶葉實物的數(shù)目及損失,譚某不認可,無法核實是否屬實。同時認為心葉商行預付的貨款遠遠低于譚某應交付貨物的時間點的茶葉市場價格,故心葉商行不存在損失。而被告羅某辯稱,自己與心葉商行之間無任何法律關(guān)系以及經(jīng)濟往來,雙方雖然是夫妻關(guān)系,但是自己從未參與過茶葉生意,因此債務(wù)與自己無關(guān)。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粵1971民初3896號

原告:東莞市萬江心葉茶葉商行。住所地:東莞************.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jīng)營者:黃,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萬江區(qū)*********。身份證號碼:2***********127。

委托代理人:袁朝暉,廣東經(jīng)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譚事,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身份證號碼:國********716。

被告:羅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身份證號碼:**********223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佩珊,廣東佑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澤豐,廣東佑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東莞市萬江心葉茶葉商行(以下簡稱心葉商行)與被告譚R、被告羅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心葉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袁朝暉、被告譚又與被告羅抄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佩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賠償40000000元!判決出爐。

東莞市第-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根據(jù)雙方陳述,因譚某自2020年1月18日之后無法向心葉商行交付貨物,亦沒有向心葉商行支付回購茶葉的款項,由此導致心葉商行存在損失,本院對此予以認定。雙方共同確認譚某應向心葉商行賠償兩部分損失:

1、約定交貨日在2020年1月18日之前(含2020年1月18日當天)的貨物對應的貨款損失部分。對賬時,譚某確認應向心葉商行支付的剩余回購茶葉款項合計2857240元,本院對此予以認定。

2、約定交貨日期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的貨物對應的貨款損失。現(xiàn)譚某無法按照約定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交付貨物,故按照心葉商行預付的訂貨款項金額向心葉商行退還該部分貨款;經(jīng)雙方統(tǒng)計,雙方確認該部分貨款金額為207664054元。

綜上,譚某應當向心葉商行賠償上述兩部分貨款損失合計210521294元?,F(xiàn)心.葉商行僅要求譚某賠償40000000元,屬于心葉商行自行處分其權(quán)利的行為,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對于羅某(妻子)的法律責任問題。因證據(jù)不足,不能證明參與茶葉交易,且不能證明茶葉交易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故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當由譚某獨自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對于要求羅某承擔本案共同清償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jié)果:

一、限被告譚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萬江心葉茶葉商行賠償40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東莞市萬江心葉茶葉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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